國籍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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國籍是一個國家的人民證明自己是該國國民的要素,取得的途徑可以是天生或是歸化。有些國家並制定《國籍法》來規範國籍。

天生取得[編輯 | 編輯原始碼]

血統規則[編輯 | 編輯原始碼]

又稱屬人原則屬人主義,某人出生後,只要父母一方持有該國國籍,小孩就得以取得國籍。中華民國歐洲各國皆使用此方式為第一優先。

出生地規則[編輯 | 編輯原始碼]

又稱屬地原則屬地主義,某人在該國領土內出生[註 1],即取得國籍。美國等國皆使用此方式為第一優先。

歸化取得[編輯 | 編輯原始碼]

透過婚姻收養投資移民等方式取得國籍。

雙重國籍[編輯 | 編輯原始碼]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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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章節包含中華民國為主的內容,未必具有普世通用的觀點。


雙重國籍 (又可稱多重國籍)是指某個人擁有兩個或以上國家的國籍。

中華民國承認雙重國籍,但是持有者不得參加民選

無國籍[編輯 | 編輯原始碼]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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注釋[編輯 | 編輯原始碼]

  1. 在該國的航空器船隻上出生仍算是在該國領土內出生

參考文獻[編輯 | 編輯原始碼]

書目[編輯 | 編輯原始碼]

  • 《國中社會2上》,翰林出版

網站[編輯 | 編輯原始碼]

注釋[編輯 | 編輯原始碼]

外部連結[編輯 | 編輯原始碼]